韦尔股份被北京君正大股东减持100股,持有比例降低到5%以下,这种算恶意规避披露要求?
网友提问:韦尔股份被北京君正大股东减持100股,持有比例降低到5%以下,这种算恶意规避披露要求?
首先我们查一下公告,根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100股北京君正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00002%,减持后仍持有24,078,387股,占总股本的4.9999%。这个公告的意思就是原本绍兴韦豪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现在减持100股后持有股份数量低于5%。这位网友的描述不太准确,并不是韦尔股份被北京君正大股东减持100股,而是北京君正的5%以上股东绍兴韦豪减持了100股,而绍兴韦豪是韦尔股份旗下公司。
为什么这位网友会问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披露要求呢?根据证券法63条中的规定,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很多方面都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持股变动披露,减持限制等等。所以如果公司股东对自己的股份变动有一些想法,会尽量想办法规避。从这次减持北京君正的100股股票的行为不难判断出,应该是绍兴韦豪后期还会继续卖出公司股份,而不愿意在每次进行交易之后都被披露。他们也可以选择自己觉得合适的价格和时机来进行卖出操作,对企业更有利。所以说他们进行了规避披露要求的操作,这是没问题的。
但是这位网友问的问题是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披露,那就要看恶意这两个字怎么理解了。“恶意”的基本含义是指不良的居心或坏的用意。在法律领域,“恶意”通常指的是一种不良的主观意图或心理状态,表现为明知行为不当或有害而故意为之。这种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漠视与践踏。那么绍兴韦豪是否具备恶意呢?从规则上来说,他们并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同时减持股份也是企业的股东合理合法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不能被定义为恶意。我们只能说,他们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操作。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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